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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人高压线下方垂钓触电逝世家族索赔百万一审:供电公司承当无过错职责补偿34万

时间: 2026-03-21 07:40:12 |   作者: 导线

  男人赵某在高压线路下方垂钓,在移动过程中触电不幸逝世。过后,家族申述某供电公司索赔111万余元。记者从我国裁判文书网得悉,近来,安徽濉溪县人民法院发布一审判定书,法院裁夺该供电公司承当30%的职责,判令该公司补偿34万余元。

  法院查明:2024年12月28日,赵某在濉溪县临涣镇某村进行垂钓,邻近设有高压电线,赵某在移动过程中触电。12月28日11时1分,濉溪县公安局接报警称,有人倒地需求救助。后经查赵某因电击非正常逝世。高压线路系某供电公司铺设,案涉事情产生时高压线下设有警示牌载明“高压风险,制止垂钓”的标志。

  经某供电公司请求对案涉方位高压线月,濉溪县公证处作出公证书载明:“西侧间隔地上最近的边线米;东侧间隔地上最近的边线米”。

  法院以为,某供电公司在案涉路段铺设高压电线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》相关规则,35KV导线与地上最小间隔在人口稠密区域为6.5米,人口稀疏区域5.5米,交通困难区域4.5米。案涉地段高压线距地上方位依据公证书丈量成果,该间隔契合国家标准。

  《电力设施维护法令实施细则》第九条规则,电力管理部门应在相关地址设置安全标志。某供电公司案发前已在高压电下设置警示牌载明“高压风险,制止垂钓”,依据两边供给的相片可以看清该警示牌及载明字体,故某供电公司已建立合理安全标志。故原告建议某供电公司未尽到安全警示职责的诉请,法院不予支撑。

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则:“从事高空、高压、地下发掘活动或许运用高速轨迹运输工具形成别人危害的,经营者应当承当侵权职责;可是,可以证明危害是因受害人成心或许不可抗力形成的,不承当相应的职责。被侵权人对危害的产生有重大过失的,能减轻经营者的职责。”

  法院以为,作为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,应当知道在高压线路下方垂钓具有风险性,未对本身安全高度留意,对其危害结果的产生具有重大过失。本案中,案涉高压线路架起契合国家标准,亦建立安全标志,但高压电经营者承当的为无过错职责,因赵某本身存在重大过失,应相应减轻某供电公司职责承当份额,故裁夺某供电公司承当30%的职责。

  经确定,原告各项丢失费用合计1161236.25元。终究,法院判定:某供电公司补偿赵某家族合计348370.88元。